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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转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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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转移 已申领工伤保险待遇1-10级、已办理工伤登记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转移至新单位发放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㈠提交材料 1.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工伤职工(含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三方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一式5份)原件1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需提供系统生成的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复印件1份。 4.转出单位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原件1份。 ㈡注意事项 1.转移手续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⑴工伤职工原单位办完工伤关系转出后,应及时与新单位进行交接,并签订《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告知其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关系转入手续。 ⑵《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 ⑶应及时办理职工《工伤证》的变更。 ⑷转出单位在办理工伤关系转移前应与工伤职工确认是否存在未审核报销完毕的工伤医疗费,否则在工伤关系转移期间无法进行工伤医疗费手工申报、结算。 ⑸退休工伤职工单位应在《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中“丙方”处备注“退休工伤”。 2.报表规格 ⑴报送材料需使用A4纸。 ⑵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⑶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㈢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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