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参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
(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 45 周岁、女已年满 40 周岁的人员(不含《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3)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延长缴费 5 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 ;延长缴费 5 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 号)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6)本市户籍人员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超过 45 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 2013年 1 月 1 日超过 45 岁的,应逐年缴费 ;逐年缴费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也允许一次性多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本市户籍人员在 2009 年 1 月 1 日未达到 45 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 2013 年 1 月 1 日未达到 45 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参保人员,不符合上述第 (2) 项缴费规定的,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后延期并逐年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外埠户籍迁入本市时,已在原户籍地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待遇的人员,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应在原户籍地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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