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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转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23〕7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办市〔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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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20〕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54号
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示范文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制
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示范文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制
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示范文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制
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施工企业)(示范文本)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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