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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了使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用人单位的男女职工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照本市政策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领取生育津贴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以报销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如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等医疗费用。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号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公示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的公告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3〕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11号
生育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2-28 11:04 来源: 医保局网站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医保发〔2019〕46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北京市总工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17〕245号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解读
《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医保发〔2018〕17号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医保发〔2019〕65号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0〕53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
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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