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BTHF—2018—27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BTHF—2018—2701

  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〇一八年十月

  使 用 说 明

  1. 本示范文本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2. 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其孳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

  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

  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平台,使用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

  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

  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

  3.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如发生冲突则该补充条款无效。

  4. 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白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当在“□”划×,以示删除。

  5.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或限制及加重其责任、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6. 本示范文本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

  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

  甲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及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平台使用

□技术服务

□其他

  第二条 资质审查

  (一)资质

  1.甲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乙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证明文件

  1.甲方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适当位置公示甲方以下信息或者其电子链接:

  (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甲方应确保所披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若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甲方应及时更新。

  2.乙方须提交依据法律规定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文件或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开户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检报告、报关单、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对乙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乙方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3.若乙方为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对乙方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乙方应将该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4.任何一方提供虚假、失效文件或提供变更文件不及时,则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平台服务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平台使用费:□______元/月

□______元/季

  □______元/年。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平台使用费。

  □佣金:□______元/月

□______元/季

□______元/年

□交易额的___%

  □技术服务费:□______元/月

□______元/季

□______元/年

□交易额的___%

  第五条 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按照下述约定对乙方在甲方平台完成交易的货款进行结算:

  1. 甲方在每个自然日对已完成订单相应款项自动生成结算单,甲方在获得满足结算条件及乙方结算请求指令时,扣除佣金或/及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后将货款在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

  2.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若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___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可引入与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货款结算等服务,乙方应按要求与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署可能存在的相关协议,办理开通手续。

  (四)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开展的业务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一)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缴纳相应金额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用于支付因乙方违约造成消费者的赔付或损害赔偿。甲方应当保证此保证金安全且不可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的保证金。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甲方需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利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使用乙方的保证金赔付消费者,但须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平台内通知等)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的金额: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受损时;

  2.乙方未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平台相关规则规定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

  3.乙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

  4.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乙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乙方拒绝或者无力赔偿时。

  5.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如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如甲方就前述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向消费者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在甲方使用保证金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应当在收到甲方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六)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甲、乙双方不继续合作的,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扣除依据合同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若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则本合同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合作周期。

  第七条 信息发布

  (一)乙方保证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更新以保证该信息在任何时候均准确完整。

  (二)乙方保证发布的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真实且合法。

  (三)乙方保证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乙方保证对发布信息的商品、服务类产品拥有处分权,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甲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若发现乙方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修改,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八条 质量保证

  (一)乙方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甲方应对乙方在甲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定。乙方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三)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乙方必须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指定商品的第三方检测,并完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九条 交易事项审查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审查:

  (一)第三方通知甲方,认为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二)第三方向甲方告知乙方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第十条 商品配送

  (一)乙方承诺在订单成交后(即消费者成功付款后)的___小时内发货,交易双方共同确认延长发货时间的情形除外。乙方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同意使用以下第___种配送方式:

  1.乙方自行负责商品的配送事宜;

  2.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配送服务。

  (三)乙方自行负责商品的配送事宜的,若逾期发货,乙方应就延迟发货的每单支付___元违约金。甲方将自动记录迟延发货,并在每期对账单中独立统计,从下期应付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迟延发货违约金。对于乙方延迟发货情节恶劣且配合处理不积极的,延迟发货违约金每单扣除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具体金额按照经乙方认可的平台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四)若乙方使用本条第(二)款第1种配送方式的,因物流配送导致的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乙方使用本条第(二)款第2种配送方式的,双方就配送服务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二)甲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三)甲方有权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乙方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乙方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乙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乙方在甲方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服务,公示评价规则,对乙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公正、客观地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五)甲方依据平台服务合同和交易规则对乙方虚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刷单)、编造用户评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乙方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乙方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平台运营

  (一)甲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二)甲方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三)甲方应对乙方在使用甲方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可依乙方需求对其使用甲方平台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四)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平台的,甲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乙方的影响及损失降至最低,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恢复,否则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的使用

  (一)甲乙双方保证不将从对方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复制、传播对方的任何资料。

  (二)甲、乙双方在交易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甲、乙双方应确保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十五条 账户安全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账户及密码,乙方不得将账户出借、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否则因账户未妥善保管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甲方对甲方平台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归属于甲方或识别甲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对在甲方平台内经营的商品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归属于乙方或识别乙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的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均不得自行或指示第三方使用、复制这些信息或使用这些信息进行再造、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派生作品。

  第十七条 保密义务

  (一)一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相对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关联公司/机构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二)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___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___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或纠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因违约方行为致使守约方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上述全部损失之赔偿责任。

  3.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及相关交易规则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4.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金的,乙方同意甲方从未结算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战争、动乱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___小时内通知对方,须在___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必须变更的。

  (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三)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消费者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乙方仍应按照甲方要求或其承诺的售后服务期限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或甲、乙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对账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____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____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二十二条 通知、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电话的适用范围同样包括在本合同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非对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或执行部门另行提供确定了新的送达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双方均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指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双方同意以电子签章确认方式签订本合同电子版,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任何一方不得否认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合同。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原有效力。

  (四)本合同纸质版一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平台经营者】

  (盖章) 乙方:【平台内经营者】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日期:

  下载附件

  

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doc


 关联内容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F—2010—271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9/6)
  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服务合同  (2020/9/6)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授权委托书  (2020/4/24)
  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流程图  (2020/4/24)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  (2020/4/24)
  聘用合同书(样本)  (2020/3/19)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2020/3/16)
  技术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2020/3/16)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2020/3/16)
  技术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2020/3/16)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2020/3/16)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科技部  (2020/3/16)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2020/3/16)
  技术服务合同(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019/11/1)
  技术咨询合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019/11/1)
  技术开发合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019/11/1)

 关键字
  服务合同  交易平台  京津冀  商品  网络  制定  地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京津冀地区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合同(不适用三包期内)(BTHF-2019-0301)

 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BTHF—2018—27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试行)(BF-2018-27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