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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BF-2007-1109)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第二条 保留价:甲方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乙方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乙方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乙方不得确认成交。

  第三条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时提交拍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经乙方确认并在背面签字后取回。乙方应承担拍品自交付时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拍品在交付时的原样,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损坏、遗失的;2、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拍品毁损、灭失。

  第四条 佣金、费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其他约定费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图录费、未拍出手续费、保险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第五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拍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成交款扣除约定费用后如数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品的撤回与中止:甲方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品,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费用。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七条 取回责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拍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未对拍品进行拍卖或未经允许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品,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应向甲方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

  6、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乙方《拍卖规则》执行,《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品流转另有要求的,双方应按要求执行,乙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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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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