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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服务合同

BF——2014——2724

  合同编号:JZLJ- - - -

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

运输处理服务合同

  (试行版)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乙方):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丙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服务。

  2.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三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3.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单位。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乙方):具有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

  (3)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丙方):具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企业。

  (4)非居民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5)建筑垃圾运输:乙方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具有许可的正规消纳场所的过程。

  (6)建筑垃圾处理:对建筑垃圾采取简易填埋、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措施的方式。

  (7)合同编号:由非居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5.为便于资金管理,三方将专用账户宜设在丙方名下。

  6.建筑垃圾运输举报投诉电话:96310

12319

  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服务合同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乙方):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服务内容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施工面积: 。

  建筑垃圾测算总量: 。

  开工日期: 。

  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运输车辆: 辆。(具体车牌号、型号、载重见附件)

  运输路线:

  。

  运输里程: 公里。

  丙方处理场所: 。

  接收建筑垃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的缴存、结算

  1.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费6公里以内为6元/吨,6公里以外为1元/吨•;公里,建筑垃圾处理费为30元/吨,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北京市公布的标准进行测算。

  2.经甲、乙、丙三方商定,由 方在 银行开设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用于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缴存、结算。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3.甲方负责将核算的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于 年 月

  日前缴存至上述专用账户,甲、乙、丙三方根据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填写《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京政容发[2013]95号文附件4),由专用账户开户方提交开户银行进行结算,其余两方予以积极配合。如测算量与实际产生量存在差异,结算以实际产生量为准。

  4.甲方缴存的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不足的,应当按照专用账户开户方要求及时补足;甲方缴存的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有剩余的,专用账户开户方应当将剩余费用返还甲方。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甲方应当将待处理的建筑垃圾单独堆放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地址,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并做好防扬尘措施。

  2.甲方负责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标准,核算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理费,并按约定时间缴存至专用账户。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督促乙方按照规定路线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到丙方所属处理场所。

  4.甲方应当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完成建筑垃圾装车工作,对专用账户开户方提供的《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进行确认,并协助办理银行结算相关工作。

  5.其他约定:

  。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

  2.乙方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指定的处理场所,严禁偷倒乱卸。

  3.乙方所属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相关标准,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洒、泄漏。

  4.如甲方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乙方有权拒绝运输,或在待甲方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运输,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开户方提供的《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进行确认,并协助办理银行结算相关工作。

  6.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约定:

  。

  第五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负责接收甲方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处理。

  2.如乙方运输的建筑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和处理,或在待乙方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接收和处理,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开户方提供的《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进行确认,并协助办理银行结算相关工作。

  4.丙方应当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处理场所扬尘污染,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5.其他约定: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经专用账户开户方书面催缴仍未缴纳的,除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丙方有权对甲方暂停提供服务。

  2.乙方未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或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达到服务标准的,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甲方有权通知专用账户开户方扣除相应部分的建筑垃圾运输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做好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

  4.其他约定:

  。

  第七条 合同解除和变更

  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尚未有新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承接本合同工作的,乙方、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继续缴纳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理费。甲方与新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后,三方共同配合新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3.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的,应当按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转让限制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方以外的任何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三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及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日,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应当视为违约,其相关责任应当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

  第十条 通知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互相签发和签收的资料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可以当面提交,也可以传真和特快专递送达本合同尾部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经收件人签收即视为通知、文件或资料已送达。双方还应当通过电话沟通或传真保障上述文件的送达。

  2.任何一方收件人、收件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在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通知到达前,另一方对仍按原收件约定发出函件、文件及资料,造成变更方不能收到函件、文件资料的,发件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事项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三方各执 份,交 份至工程所在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丙方将《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全程记录联单》交至工程所在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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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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