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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BF—2008—0607 )

  BF——2008——0607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发证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机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机械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

  厂商 设备编号 租金计算方式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 租金

  标准 租金金额(元) 进场日期 预计出场日期

  1.租金计算方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填入上述表格“租金计算方式”栏

  A.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B.按日计算。

  C.按台班计算(适用于租期、工作量不确定,不便于按工作量计算租金的场合,如履带式或轮胎式起重机):机械每天工作 小时,一天工作时间按一个机械台班计算。每月 日前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台班数。

  D.按工作量(每立方米或平方米)计算(适用于工程运输机械,如混凝土输送泵、输送车、挖掘机、沥青路面摊铺机等)。每月 日前由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量。

  E.其他方式:

  2.租金总额: 元/大写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第二条 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每件机械租赁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一条的表格。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条 进场费用

  租赁机械进场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包含:□运输 元、□吊装

  元、□安装 元、□拆卸 元、□

  甲方承担: 共计: 元

  乙方承担: 共计: 元

  第五条 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时,双方应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和《进场检验单》。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的或者合同约定由乙方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或第三方检测后才能投入使用的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之日或检测合格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日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企业承担安装而乙方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或者规定需要第三方检测的,由乙方自负费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或检测。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还机械,双方应就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第六条 保证金

  乙方□是□否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双方约定乙方收取保证金的,甲方应在机械进场前支付。租赁期满,保证金在扣除应付的机械毁损、灭失赔偿后,余额无息返还甲方。

  第七条 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由 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本合同约定的操作维护方应当按照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法律法规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指挥、维护等人员,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机械的操作与维护,受托方行为视为该委托方行为。

  2.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 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

  3.双方约定每月 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

  。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的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乙方交付的机械。

  5.甲方应当为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应当按操作规程或机械使用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由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不得对机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提供约定的机械,不得提供已经淘汰或报废的机械。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等文件,或者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乙方应当提供或办理备案手续。

  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6.乙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

  7.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派出随机操作人员的,派出的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致使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机械转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其他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或提供的机械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合同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未按约定预付进出场费或保证金的,无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机械日租金 %的违约金。凡停工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4.其他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份。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地:

  5.其他约定:

  。

  承租人:(甲方签章) 出租人:(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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