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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使用指南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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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使用指南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性健身会所和球类、游泳、瑜伽、技击等专业性休闲健身场馆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缔结预付费交易关系的,除遵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外,还应当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的规定。(《指引》可从“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网站下载) 3.本合同中需消费者重点关注的内容已用加粗字体表示,请消费者在阅读全文时务必认真关注相应内容。 4.本合同采用无碳复写形式,当事人使用时请用力填写。 5.本合同中的横线、表格、空格处为待填写内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填写,无需填写的地方请用笔划去。“□”为待选框,当事人可根据需要以打勾方式选定,或将未选内容用笔划去。 6.时效卡的具体种类或有效期限、计次卡的消费次数、计时卡的消费时间、储值卡的消费金额均可在表格中的相应横线位置注明。 7.办卡后享受的折扣、优惠,以及赠送的物品、金额、项目等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可在表格的“备注”栏填写。 8.计次卡、计时卡和储值卡采用每次消费单独扣除相应消费额度的计费方式;时效卡采用预付费用后不限次消费的计费方式,因此有效期限届满后时效卡内不存在剩余消费额度,对此请消费者务必关注。 9.“消费者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是指消费者根据经签字确认的《会员手册》、《入会须知》等书面文件规定办理的请假、存卡等手续。 10.连锁门店通用卡的通用门店名称、地址如在其他书面文件中已有明确,在本款横线处注明“详见*****”即可。 11.对“消费者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一项,经营者应当根据休闲健身项目的具体情况,详细询问消费者是否具有可能影响休闲健身或需要重点关注的具体病种。 12.“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重要事项”,是指经营者根据本合同、《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消费者履行的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特许加盟情况、调整营业时间或经营范围、暂停营业或停业告知事项等。 13.“转卡”是指将休闲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换卡”是指休闲健身卡无法正常使用后换发新卡;“补卡”是指在休闲健身卡遗失后补办新卡。 14.本合同只是对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做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经消费者确认的《会员须知》、《会员手册》、《入会协议》等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双方共同遵守。但其中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仍应当以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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