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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BF—2007—01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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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配件质量要求 甲方出售的配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应当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双方对配件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第二条 甲方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受领配件。第三条 甲方义务 1.按照约定交付配件,保证配件符合质量要求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保证配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向乙方说明配件的适用范围,解答乙方的疑问。限期使用的配件,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配件,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向乙方开具发票。 4.按照规定对配件提供“三包”服务。第四条 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交付配件。 2.要求甲方所售配件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提示,有权要求甲方解答配件相关问题。第五条 乙方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受领配件。 3.按照甲方提供的配件使用说明和提示使用、保管配件。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配件的,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受领配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配件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责任方追偿。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制定 下载附件: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BF—2007—01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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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农业机械 买卖 配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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