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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BF―2010―0608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F――2010――06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

  第一条 租赁钢瓶数量及金额

  规格 数量 租期 租金 押金 备注

5kg

15kg

50kg气相

50kg液相

50kg气液两相瓶

合计

  第二条 租金和押金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正确使用钢瓶;

  3.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租赁期间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气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2.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钢瓶,妥善保管好钢瓶,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并在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钢瓶退还甲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钢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交付钢瓶或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应按照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钢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在租赁期间发生毁损或其他可能影响钢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免费修复或更换,因钢瓶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钢瓶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逾期未退还钢瓶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钢瓶押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退还的钢瓶应是从甲方租用的钢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押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有《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对应的《供应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相应终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附件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doc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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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BF—2001—1102)  (2001/11/2)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301)  (2000/1/3)

 关键字
  合同  液化石油气  租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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