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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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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简称区文化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规划本区文化和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建设,管理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工作。 (三)组织管理本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参与国家、北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负责制定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本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五)负责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发展工作。 (六)承担本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本行业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旅游景区防汛和假日旅游工作。 (七)指导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对本区文物开展考古调查、抢救性勘探和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和控制地带的公布工作。负责本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负责本区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 (九)指导、管理本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承担本区文化、文物和旅游监管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咨询、接待、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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