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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7月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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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7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密云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0号院2门 联系电话:010-69041921 传真号码:010-69041921 通信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0号院2门 邮政编码:101500 电子邮箱:sifj@bjmy.gov.cn(仅作为联系方式,不作为申请渠道)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时——11:30时,下午13:30时——17:30时。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区司法局的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和机构设置。 2.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网站(http://www.bjmy.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1.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须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密云区司法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密云区司法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密云区司法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请登录北京密云网站(http://www.bjmy.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处点击“在线申请”进入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页面进行申请。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4.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五、权利救济途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010-69049004(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下载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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