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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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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编制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编制时间:2021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政府信息,特编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西口 网址:http://www.bjsjs.gov.cn/index.shtml 办公电话:010-68861910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真电话:010-68861901 通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西口 邮政编码:100043 电子邮箱: sjsjtjjb@bjsjs.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石景山信息网”(http://www.bjsjs.gov.cn)进行查询,还可以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电子信息屏、便民手册、档案馆、图书馆等方式查询。 (二) 公开形式 本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网址:http://www.bjsjs.gov.cn 2.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查询,区政府行政中心地址为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17号楼石景山创新平台楼下);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10-68860607。 3. 通过区档案馆查询,区档案馆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9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10-68832640。 4.通过区图书馆查询,区图书馆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号;开放时间为周二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10-68878503(8504)转8205。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窗口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西口;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10-6886191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 受理机构信息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楼 联系电话:010-68861910 传真号码:010-68861901 通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西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邮政编码:100043 电子邮箱:sjsjtjjb@bjsjs.gov.cn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信息申请的,需填写《北京市石景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函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 sjsjtjjb@bjsjs.gov.cn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缴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己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答复 受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明示其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下载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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