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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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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广宁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版): (2021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石景山区政府广宁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特编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广宁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广宁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4号 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8991210 传真号码:010-88991626 邮政编码:100041 互联网联系方式:jiedaogn@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网址为: http://www.bjsjs.gov.cn/ 2.通过广宁街道市民服务中心相关信息栏进行查询,服务中心的地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4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10-88991210。 3.其他方式:通过“腾飞广宁”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电子邮箱申请。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至jiedaogn@163.com。邮箱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设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广宁街道综合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10-88991210 电子邮箱:jiedaogn@163.com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4号 邮编:100041 投诉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下载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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