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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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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编制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编制时间:202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以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条例》,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特编制《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jsjs.gov.cn/)上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法制信访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办公时间:9:00-11:45;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8864312 传真号码:010-68829929 邮政编码:100043 互联网联系方式:sjsjwzfjdk@sohu.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sjs.gov.cn/; 2.通过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查询信息。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45, 14:00—17:30 联系电话:010-68864312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一层信息公开接待室 联系电话:010-68864312 通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B座 邮政编码:100043 电子邮箱地址:sjsjwzfjdk@sohu.com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9:00——11:45,14:00——17:3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件、数据电文申请。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石景山区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石景山区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sjsjwzfjdk@sohu.com发送申请表格及身份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及身份证明材料为不可更改的格式),邮件标题注明“石景山区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向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登记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于有效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⑴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⑵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答复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政府信息答复书》; 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答复书》; ⑸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告知书》; 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答复书》;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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