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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7月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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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7月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网址为: http://ghzrzyw.beijing.gov.cn/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现场公示、规划展览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委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院 接待时间:9:30-11:30,14:00-16:30(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处理内业,不对外接待。法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5594628 各分局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见附表。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院 邮政编码:10116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平台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我委网站(http://ghzrzyw.beijing.gov.cn/),选择“依申请公开”,点“在线申请”后,按照申请表格中的提示和要求完成政府信息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身份证电子文档(如委托申请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电子文档);单位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文档(如委托申请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电子文档)。 (二)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将直接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再系统登记。 (三)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出具答复告知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说明:延期告知书不单独邮寄,在接到电话或短信告知后,如需纸质文件,可到窗口领取,电话:55594628)。对答复结果要求当面领取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要求邮寄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挂号信方式寄出(对于信息过多或图纸较大不适宜邮寄的,只邮寄答复告知书,安排现场阅览或当面领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四)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如: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单位、具体位置(四至)和文件名称(请准确表述,如“用地批准文件”属文书统称,申请时切勿使用,以免影响结果查询)等,必要时提供项目位置图;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文号、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委确定信息的提示。对于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文号、申请“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建议同时提供所需项目的位置(四至)、范围图(使用百度、高德或其他地图打印并标注位置),尽量避免使用笼统的信息描述,如“规划批准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相关”“全部”“等”等表述。《申请表》可在我委信息公开大厅领取,也可在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00 联系(咨询)电话:010-80858586;010-55594628 传真号码:010-55594024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ghzrzyw.beijing.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下载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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