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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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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朝阳区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务公开专属页面(http://www.bjchy.gov.cn/affair/govintro/depIndex_hbdw.html?depId=8a24fe833869acf80138dc3e450d0f52) 2、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zfxxgk/cyq11E009/cybm_index.shtml)。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科室:办公室办公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办公室:312、320房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联系电话: 65099193 传真号码:65094508通信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朝阳区国资委邮政编码: 100020 电子邮箱:gzwxinxi@bjchy.gov.cn、gzwxinxi@sina.com (二)不予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具体程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信息公开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1、申请方式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上述公布的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申请。(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3、登记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4、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权利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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