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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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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职责: 大兴区国资委(全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区委决定,区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区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二、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四、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部分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出资企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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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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