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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法定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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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法定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协助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方面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承担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 (四)承担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财务审计方面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五)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管理方面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负责低收入农户监测工作;协助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政策法规。 (六)负责农村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方面相关培训和统计等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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