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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京编委字〔2017〕29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房政办发〔2017〕64号)设立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城市管理委),为我区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同时作为我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北京市房山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环境建设管理办)牌子,负责城乡环境建设、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能源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区市政市容委的职责。

  2.区发展改革委的煤炭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电力行业管理,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职责。

  3.区商务委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4.区园林绿化局的城市建成区区管道路两侧绿化带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区水务局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含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对本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检查评价的职责。

  2.本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以及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的职责。

  2.对供热、燃气、环卫、路灯等企事业单位城市运行保障任务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职责。

  3.对各乡镇(街道)的城市管理主体责任考核职责。

  4.农村地区城市化管理和环境建设的统筹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区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本区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和检查评估;承担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承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承担北京市房山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城市容貌监管,承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区域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工作。

  (四)负责本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监督本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本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本区公厕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垃圾分类工作,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责任。

  (八)负责本区城市管理指挥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区12345非紧急救助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本区城市管理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和监督考核职责,承担城市管理领域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指挥调度、督办落实;指导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指挥分中心的运行。

  (九)负责本区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的行业管理,承担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承担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承担煤、电、油、气等能源的日常运行监测、调度、协调工作。

  (十)负责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市容环境、市政设施、能源运行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

  (十三)负责本区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效衔接机制,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公用设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统筹协调本区爱国卫生工作,承担房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本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创建和成果巩固工作;依法负责全区公共场所禁烟、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户厕改造的组织与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内的农村健康饮水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区域优化、风险管理、分质供水职责。

  (十七)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八)承担区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专项领域职责清单所列涉及本单位事项。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委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外事(接待联络)、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全委应急组织相关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监管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和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车辆、安全内保等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工科(法规科)

  负责本单位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群团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调研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全程办事代理工作。

(三)综合计划科(财务审计科)

  负责制定本区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管理方面的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完成;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负责相关预算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资产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负责内控体系建设与完善;检查、指导下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行业内产品价格、服务收费的调整建议;负责行业统计分析。

(四)宣传动员科

  负责本区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新闻宣传、社会动员和舆情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宣传动员工作机制;组织、策划、协调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组织、引导、促进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组织对外宣传工作。

(五)城乡环境协调办公室

  负责区环境建设管理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区域环境提升和重大活动的环境保障工作;拟定本区城乡环境建设规划、工作方案和任务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本区市容景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容貌景观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重点区域容貌景观整治、重大活动的景观布置;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协调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本区城市管理指挥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管理网格化系统工作;开展综合研究和信息统计分析,并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城市管理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和监督考核职责;承担网格化城市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案件的派发和协调处理职责;负责中央和市驻在单位的环境协调工作。

(六)城市管理督查考评科

  负责本区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拟订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对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综合监督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社会评价。

(七)工程建设科

  负责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招投标、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公用设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承担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效衔接机制。

(八)设施管理科

  负责本区城市道路的综合管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区城市路灯照明、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管理规定和标准,组织照明节能工作,做好景观照明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组织落实建设、治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城市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架空杆线等综合协调管理。

(九)环境卫生管理科

  负责制定本区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乡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管理和公厕管理;指导、协调扫雪铲冰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本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土等固体物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建设工作;参与审查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相关配套环卫设施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并参与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本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环境卫生作业的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绩效考核和社会评价;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爱卫会办公室

  拟订本区爱国卫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的创建和成果巩固工作;依法负责全区公共场所禁烟、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户厕改造的组织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内的农村健康饮水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区域优化、风险管理、分质供水职责。

(十一)能源管理科

  负责制订电力、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煤炭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压减燃煤工作的监督管理,电力行业管理,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本区供热、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供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要燃气供用气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组织实施重大燃气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拟订本区燃气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管理及燃气供应服务的标准;负责本区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

四、人员编制

  区城市管理委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区环境建设管理办主任)1名,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4名,区环境建设管理办专职副主任(副处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1正。

  机关工勤编制5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委为本区地下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制订本地区地下管廊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体制,按权限审批或核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区财政局研究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机制及相关扶持政策,并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市规划国土委房山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组织落实本区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标准,负责研究并提出管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并核发规划行政许可;区住建委按权限负责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的审批及监督工作,负责管廊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区城市管理委、房山公路分局负责本区地下综合管廊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房山交通支队负责本区地下综合管廊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供水、再生水、排水、热力、燃气、城市照明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区煤炭、电力、燃气、供热等行业管理,负责能源日常运行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本区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统筹电力、天然气、供热、新能源等行业间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能源设施重大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衔接能源总量平衡、协调能源领域有关重大问题。

  (三)关于电力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委作为本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本区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并积极配合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区相关电力工程的项目核准单位,牵头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主动将项目核准情况向区城市管理委通报并按要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房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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