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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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的企业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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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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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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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代理记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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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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