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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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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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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
设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为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
列入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管理措施和联合惩戒
· 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 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
·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列入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 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
· 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质量安全领域列入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
· 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侵害消费者权益列入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 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
· 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列入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 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 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
·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其他列入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
· 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 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 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作出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和当事人在同一辖区,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和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由其协助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顺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决定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作出决定
· 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 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管理措施
· 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条件
·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满一年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 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受理
·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
· 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
· 提交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顺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
· 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 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 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 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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