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二、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三、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线作出承诺确认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四、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五、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七、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八、企业等市场主体就其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及时推送数据信息。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内容等予以公示。

  十一、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5号 
  告知承诺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关于培育推选2023年度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通知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第67号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68号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209号 

 关键字
  法律  文书  企业  市场主体  送达  地址  承诺  确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市监函〔2022〕72号

 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2〕97号

 关于在线核验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开展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2〕163号

 关于在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补证事项中推行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公告 公告〔2022〕22号

 企业采用三方协议银行批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确认是否缴纳成功?

 2月15日起海淀通州等七区试点“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关于公积金中心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行政文书的通告

 关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通告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能否进行该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10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公告 公告〔2021〕30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9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4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8.09.1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京管发〔2020〕26号

 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什么?

 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有哪些做法?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