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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验证管理,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

  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主管海关实施入境验证。

  第六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

  第七条 海关受理报检时,应当审查进口质量许可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同时应当核查产品的相关标志是否真实有效。

  第九条 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主管海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关键字
  进口  许可  制度  民用  商品  入境  验证  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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