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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申请材料精简工作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19〕2号

关于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申请材料精简工作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19〕2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规范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综合窗口业务,提升不动产登记办理便利化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精简申请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擅自增设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一个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已经收取的材料、产生的审批结果、批复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则上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供1份,因存档等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部门自行复印;需现场查验证照原件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由受理部门自行复印;凡是与审批无关或关联度不大的、申请人无法提供的、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编制申请材料总清单。房屋交易、税收征管和不动产登记推行综合受理,编制不动产登记领域综合受理申请材料总清单。总清单采取分类编制方式,根据申请人自身买卖条件和服务需求,分为"一般情形申请材料"和"其他情形申请材料"两部分,为申请人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和多样化服务。

  总清单由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未纳入总清单的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增加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改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

  3.统一审批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总清单所列申请材料名称采用规范表述。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窗口根据总清单所列申请材料,修改办事指南,面向企业群众公布,并按照总清单统一标准规范,开展业务受理和业务审批,确保为企业群众提供无差别不动产登记服务。对于申请人分阶段办理交易、缴税、登记的情况,研究建立房屋交易、税收征管和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间申请材料协同推送机制,前端已收取的材料,通过内部流转至后续阶段,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不动产登记领域材料精简工作,加快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操作流程,确保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更便捷。市级不动产登记改革牵头部门要做好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和审批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审改办要根据政务服务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程度等改革推进情况,持续推动不动产领域申请材料精简工作。

  附件: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申请材料精简目录

  2.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申请材料保留目录

市政府审改办

(市政务服务局代章)

2019年4月28日

附件1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申请材料精简目录

一、个人间存量房买卖申请材料精简情况(自行成交)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央产房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4.原购房合同为2008年4月11日以后的经济适用房需提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税收征管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部门开具的满5年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3.若买方需要核验购房资格的,精简以下材料:

  (1)家庭购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2)买方家庭情况材料;

  (3)购房资格核验结果;

  (4)按"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信息说明;

  (5)2012年5月1日前,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个人间存量住房买卖申请材料精简情况(经纪成交)

(一)税收征管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部门开具的满5年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4.若买方需要核验购房资格的,精简以下材料:

  (1)家庭购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2)购房资格核验结果;

  (3)按已婚家庭通过资格审核,且录入未成年子女信息的,需提交家庭情况材料;

  (4)2012年5月1日前,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企业间存量非住房买卖申请材料精简情况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产业类项目需提交区行政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3.房屋性质为商业配套和其他商业服务的房屋需提交商务委出具的批准意见;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税收征管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企业间自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附件2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申请材料保留目录

一、个人间存量住房买卖申请材料保留情况(自行成交)

(一)一般情形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008年10月15日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可仅提交该合同签字页;已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4.《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其他情形申请材料

  1.房屋交易

  若买方需要核验购房资格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未录入未成年子女信息通过资格审核的购房家庭,需提交家庭情况材料;

  (2)按"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信息说明。

  2.税收征管

  (1)若卖方或买方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税收减免优惠,可按自身家庭情况提供户口本、结(离)婚证等"家庭情况申请材料",不申请此类优惠时不需提交;

  (2)若卖方或买方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税收减免优惠,可提交《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不申请此类优惠时不需提交;

  (3)若卖方纳税人申请用购房贷款利息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结清说明、利息清单等原值抵扣申请材料,不申请此类抵扣时不需提交;

  (4)若卖方销售公有住房,但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不满五年的,可提交"购房合同或房款收据",不申请此类业务时不需提交;

  (5)若卖方申请使用发票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购房发票,不申请此类抵扣时不需提交;

  (6)若卖方申请用契税完税凭证确认购房时间,或申请用契税完税凭证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无此类申请时不需提交。

  3.不动产登记

  若住房设有转让限制条件的,按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见原件(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2)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材料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应提交《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4)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说明;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若买方为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涉外安全审批材料。其中2015年6月1日前审核通过的,还需提供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材料,不涉及此类情形时不需提交。

二、个人间存量住房买卖申请材料保留情况(经纪成交)

(一)一般情形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008年10月15日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可仅提交该合同签字页;已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4.《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其他情形申请材料

  1.税收征管

  (1)若卖方或买方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税收减免优惠,可按自身家庭情况提供户口本、结(离)婚证等"家庭情况申请材料",不申请此类优惠时不需提交;

  (2)若卖方或买方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税收减免优惠,可提交《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不申请此类优惠时不需提交;

  (3)若卖方纳税人申请用购房贷款利息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结清说明、利息清单等原值抵扣申请材料,不申请此类抵扣时不需提交;

  (4)若卖方销售公有住房,但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不满五年的,可提交"购房合同或房款收据",不申请此类业务时不需提交;

  (5)若卖方申请使用发票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购房发票,不申请此类抵扣时不需提交;

  (6)若卖方申请用契税完税凭证确认购房时间,或申请用契税完税凭证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无此类申请时不需提交。

  2.不动产登记

  若买方需要核验购房资格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未录入未成年子女信息通过资格审核的购房家庭,需提交家庭情况材料;

  (2)按"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信息说明;

  若买方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涉外安全审批材料。其中2015年6月1日前审核通过的,还需提供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材料,不涉及此类情形时不需提交;

  若住房设有转让限制条件的,按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见原件(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2)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材料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应提交《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4)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说明;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三、企业间存量非住房买卖申请材料保留情况

(一)一般情形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其他情形申请材料

  1.税收征管

  (1)若卖方申请按照差额计征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2)若卖方申请以发票金额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需提供原购房发票;

  (3)若卖方申请以评估报告金额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

  (4)若卖方申请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扣除原购房契税金额,需提供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5)若企业申请办理跨区税源登记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件。

  2.不动产登记

  (1)若规划用途为科研、工业、酒店、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需提交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2)若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配套和其他商业服务等,属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需提交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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