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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15〕13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15〕13号

  各业务处室,各区(县)商务委:

  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委制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7月13日

  (联系人: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刘澜晶;联系电话:8721186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关许可审批事项已由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为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续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切实维护首都良好市场秩序。

二、监管事项及职责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是全市“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质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审核”、“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资质审批”等事项的许可审批部门,区(县)商务委员会是“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许可审批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区(县)商务委员会负责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一)许可审批和监管事项

  1.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质审批;

  2.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审核;

  3.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资质审批;

  4.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二)监管职责

  ———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质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审核

  1.依法查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

  2.依法查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行为;

  3.依法查处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

  4.依法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行为;

  5.依法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

  6.协助商务部做好原油企业有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其他违法行为,但查处权限不属于我委管辖的,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资质审批

  1.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无证加工碘盐的违法行为,及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制盐企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流出企业的行为和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用盐的行为;

  3.依法查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为;

  4.依法查处生产加工食用盐及其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碘食用盐没有小包装,碘含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

  5.依法查处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商务委审批工作流程。区县商务委依职责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三、监管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规定》等。

四、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监管工作机制

  ———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质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审核

  1.指导企业办理后续手续。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我委通过“企业信息系统”收到相关信息后,主动与企业取得联系,适时约见企业,并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指导企业办理后续手续,向企业说明从事成品油经营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哪些手续;二是书面告知企业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三是组织企业签订《禁止无证经营履责承诺书》。

  2.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处室工作人员会同商务执法部门,每季度对企业进行一次实地检查,了解企业后续手续办理进程,并重点查看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3.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依据检查情况,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环保、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4.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对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向加油加气站管理办公室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5.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积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相互协作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加强对成品油企业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资质审核

  1.指导企业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我委通过“企业信息系统”收到相关信息后,主动与企业取得联系,指导企业办理后续手续,向企业说明从事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需要提交的材料;书面告知企业在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许可证》前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签订《禁止无证生产经营履责承诺书》。

  2.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处室工作人员会同商务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查看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1.建立市区两级信息沟通机制。市商务委、区县商务委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上下联动,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工作。

  2.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商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做好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先照后证”改革的政策咨询解读工作。区县商务委通过工商部门信息系统收到取得营业执照的主体企业相关信息后,指导主体企业办理后续手续,做好“先照后证”日常审批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3.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工商、公安、商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互通信息、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管措施和方式

  1.现场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自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需审批的主体信息,或有关部门通报、告知的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对有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监管结果及时上传到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监管有序衔接。

  2.行政约谈。经营者服务质量纠纷多,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3.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4.预警警示。监管部门应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五、信用监管和部门协同机制

(一)信用监管机制

  1.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下称“共享平台”),实现与工商部门间的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在收到工商部门系统提醒等方式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共享平台下载需要审批的主体信息,在许可审批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该信息。

  储备调控处负责“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质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审核”、“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资质审批”等事项的信息传递工作,区(县)商务委员会负责“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的信息传递工作,服务交易处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商务委员会“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的信息传递工作。许可审批部门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及与共享平台的对接,逐步通过系统对接实现许可监管信息的自动传递。

  2.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工作机制。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许可审批、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部门协同机制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主动核查、及时处理无证经营行为;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六、保障机制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经纳入市级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对各相关部门推送、接收、公示信息等情况进行考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要健全实施方案,落实监管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推进。

  (二)提高服务效能。各级各部门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效能,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畅通举报渠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部门举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疏导,履行告知义务,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引导其守法经营。

  今后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的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其登记审批程序和监管工作,均按本方案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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