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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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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庆工商分局制订的《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等文件精神,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一)申请人拟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经营用途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申请人将下列地区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授权以下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1.使用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2.使用旅游景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使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4.使用乡、镇区域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使用儒林街道办事处、百泉街道办事处、香水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延庆工商分局牵头,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市政市容委、县政府法制办后确定。 二、对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等政府授权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部门,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房屋用途、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拆迁地区及重点整治地区要求停止办理证照及证照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函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以及县工商、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 (三)县政府授权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出具工作。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工商部门提供房屋用途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属于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属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开始施行,《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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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庆工商分局 延政办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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