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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4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工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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