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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9〕398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9〕398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做好全国自贸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事项改革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 技 部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自贸区省级实验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审批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举措

  1. 全国自贸区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自贸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2. 全国自贸区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做好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和使用许可申请的事前咨询服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线上和线下公开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流程环节和要素材料;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咨询服务;对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可提供关于实验动物设施图纸、动物房建设布局、生产或实验需求等方面的专家信息。

  3. 全国自贸区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应优化事中审批服务,压减实验动物许可审批的要件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要件环节。在实验动物许可申报材料中,明确取消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改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进行核实。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数量不得超过8项,使用许可证申报材料数量不得超过6项。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三是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只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鼓励开展实验动物许可全程网办,实现“零跑腿”。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电子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和监管。

  4. 全国自贸区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实验动物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应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初次申请的,应对已取消证明材料所涉及事项组织现场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如申请单位承诺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没有实质性变化,可直接办理。为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实验动物主管部门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实地核查、质量抽检等。

三、工作安排

  请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9年12月1日在自贸区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细化的自贸区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正式报科技部备案。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防止监管空白。三是做好人员培训,加强宣传解读,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准确感知改革的力度和温度,为改革试点顺利启动营造良好氛围。四是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实验动物质量,保证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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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分离  自贸区  工作  改革  许可  实施  实验动物
  科技部  国科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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