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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6〕9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6〕99号

  工商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提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思路以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的协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网络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等10个部门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

  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涉及网络市场监管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提出网络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按照各尽其责、协同管网的要求,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 茅 工商总局局长

  成 员: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陈智敏 公安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邹志武 海关总署副署长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郭文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

  任贤良 网信办副主任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键字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市场监管  网络  建立  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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