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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贸易结算电能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6〕1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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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贸易结算电能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6〕109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强化对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的监督管理,保证电能的公平交易,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71号《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电能表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北京电力电能计量中心承担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直接用于和用户结算的单、三相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 二、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顺义区计量检测所、通州区计量检测所承担北京电力电能计量中心电能表检定后的复核测试工作。顺义区计量检测所、通州区计量检测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区物业自管表的检定;房山区计量检测所、密云县计量检测所按定点范围承担顺义区、通州区以外的各行政区域小区物业自管表的检定工作。 三、小区物业及其它自管表的检定定点范围规定如下: 检定单位 授权检定范围 北京市顺义区计量检测所 顺义区 北京市通州区计量检测所 通州区 北京市房山区计量检测所 宣武、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大兴、门头沟、延庆、燕山地区区域内。 北京市密云县计量检测所 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区域内。 四、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表的检定及使用中的监督管理。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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