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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7〕9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7〕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247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和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目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 和《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24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

  能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北京属于能源资源短缺的地区,北京市的能源供应主要依靠从外地调入,能源对外依存度高,约束矛盾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的能源供应将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挑战。因此,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缓解能源约束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根本保障。

  能源计量工作是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是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合理用能、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国家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评价全社会各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对于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能源计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能源计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社会各用能单位缺乏准确规范的能源成本核算管理机制,没有把计量数据作为能源量化管理、实现真实成本核算的基础,存在“各自为政、数出多门”的现象,造成能源计量管理不到位;二是一些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有些能源计量器具老化、落后,导致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降低;三是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计量器具不能按期检定或校准,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能及时更新;四是一些计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缺少系统的能源计量知识和专业化的管理经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五是能源计量检测技术和手段还需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对能源计量工作的服务功能。

三、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和“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为中心,坚持“改革、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本市的能源计量基础工作,提高能源量化管理水平,为推动本市开展节能增效、开源扩能、循环集约、完善监管体系创造有利条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二)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和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市节能和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门能耗的量化考核和节能监察;奖优罚劣,对能源计量工作基础好、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部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浪费典型通报批评或曝光。

  2.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本市冶金、石化、化工、电力、建材等行业及其他高耗能单位,进一步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促进其完善计量管理体系,提高计量检测水平。

  3.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带头做好节能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本市节能和能源计量工作;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节能与计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各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管理,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能源统计数据的管理,推动以计量数据作为能源量化统计核算为基础的管理机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做好相关计量器具的配备、安装、使用和依法定期检定(校准)的督促与管理工作,保证安装、使用的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受检率为100%;计量技术机构、节能监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为全社会提供计量检测、节能监测、培训教育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各类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做好节能与能源计量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树立节能意识,形成宣传舆论氛围。

  (三)目标

  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能源计量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不断完善;社会各用能单位节能意识与计量意识显著提高,全社会自觉节约能源的机制初步形成;各用能单位满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及有关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能源计量基础工作显著增强;重点耗能单位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指标达到《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提出的“2010年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达到科学、规范的管理水平;市各级政府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用能单位实现用能分类计量,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建立全市用能信息在线监测平台,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打下良好基础。最终实现“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四、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能源计量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重点做好能源调查,用能分类计量,用能信息监测三项基础工作。通过建立合理用能评价制度和能源信息监测平台,定期组织节能监测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进行监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按照标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要积极引导、帮助用能单位按照《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国家标准建立并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评价认证工作,提高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能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证后监督检查。通过能源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审批,强化对节能监测和能源计量仪表的监督管理,对技术落后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能源计量仪表及设备要坚决淘汰。

  计量技术机构要完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能力的建设,针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综合性、多功能性、难以拆卸等特点,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测试)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在线检定、校准、测试方法,引进和研制开发能源计量器具在线检定校准装置,尽快建立新型能源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校准)装置。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为用能单位提供现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服务,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测试覆盖率,保证能源计量器具有方便、快捷的量值溯源依据和途径,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和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等方面,帮促、引导用能单位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及合理用能控制。

  (二)社会各用能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

  各用能单位领导要重视能源计量工作,建立有效的能源计量管理机制、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队伍的建设,切实保证国家能源、计量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目标的落实。

  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要不断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符合要求,并认真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用能单位要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发挥能源计量检测数据在生产经营、成本核算、能源平衡与利用状况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用科学准确的计量数据指导生产、经营,通过量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把节能增效、循环集约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抓好政府机构、大型公建、重点耗能单位、全市电、水、气、热“四表”管理等四大能源计量工程建设,充分创造全社会参与节能降耗的示范效应

  各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和落实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通过分类计量,量化能源消耗管理,进一步加强定额考核管理,发挥政府机构率先垂范的节能改造与示范作用。力争2006年全面完成54家政府机构用电计量改造,实现动力用电、空调用电、照明用电等分类计量。积极推动本市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用热计量改造,实现用能分类计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突出抓好组织节能监测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开展能源计量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2007年选取50家高耗能单位试点,采取节能评价、监督检查、交流等方式对用能单位节能与能源计量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对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节能医生”的诊治作用,逐步深入开展对300家冶金、石化、化工、电力、建材等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与能源计量的节能监测、能源计量状况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本市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简称“四表”)的使用、贸易结算单位,要加强对安装的以及到期轮换安装的“四表”检定工作的管理,做到依法送检,保证“四表”检定率达100%。

  (四)完善能源计量工作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能源计量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节能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采取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建立节能与能源计量工作的激励机制。在资源节约方面探索建立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改变能源计量工作中‘要我计量’的被动状况,形成‘我要计量’ 的主动工作局面。建立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节能和能源计量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对能源计量仪表检定、检测机构和节能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其节能监测、计量检定(校准)行为,进一步增强本市计量技术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督促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把节能与能源计量工作纳入各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建立节能和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各用能单位应确保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定期检定或校准,量值准确可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加强对水、电、气、热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节能监察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状况和完好性加强监督检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有关主管部门应确保新竣工工程安装的能源计量器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安装的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校准的,在工程验收时不通过,直至改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五)加大节能与能源计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构建为节能和能源计量工作服务的平台

  要充分发挥节能监测机构、计量检测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节能与计量工作,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建立为节能、能源计量咨询服务的技术平台,在节能计量仪表配备情况检查、企业能源计量状况诊断评价、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能源计量和节能监测方面的学习培训和讲座,重点宣贯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组织开展计量与节能宣传、技术和典型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能源计量检测技术,提高企业能源管理和计量技术人员的素质。为企业按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建立计量检测体系,提供计量检测体系的咨询、认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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