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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10〕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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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10〕48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相关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类别和品种。为做好我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摸底排查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生产企业、货场、物流中心、大型超市以及旅游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园等单位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摸底排查,认真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工作。督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在用设备依法登记、定期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做好在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及时调整梳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据信息 各区县局、分局要按照《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的类别和品种,对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据信息进行调整和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一)对于原按照起重机械管理的叉车和原按照大型游乐设施管理的观光车类游乐设施,由市局统一将上述设备数据调整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各单位要做好数据信息调整后的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换发工作。 (二)对于数据库中其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据信息,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实际和设备检验计划,逐步分批调整至新的设备类别和品种,并换发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三)对于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据库中不符合《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类别和品种的设备,要及时办理注销并收回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三、认真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工作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做好技术把关。 (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范围: 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新增、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首钢总公司、燕化石化公司、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新增、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2、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自检机构和特定领域、特定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负责以下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 (1)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北京铁路局和太原铁路局所属单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2)首钢总公司安全处安全技术检测中心负责首钢总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3)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燕山石化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3、各区县特种设备检测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版)的要求,对检验工作范围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实施检验检测,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三)在市发改委正式批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之前,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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