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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11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118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质检所:

  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实施,严格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许可证(含工业、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制度有效实施,严格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实施许可和组织实地核查的,必须派出观察员;除此之外,市局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派出观察员。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派出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实地核查观察员。企业营业场所(即生产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配合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观察员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执法人员。

  第五条 观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实地核查,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审查的公正性,并做好《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附件1)。

  (二)协调企业为审查组实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三)根据市局工作安排,调查了解企业情况,并将已经核实的情况报告市局。

  (四)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观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

  (二)遵守公务员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根据《评审通知书》确定的实地核查时间,准时参加实地核查。

  第七条 观察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日内将《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反馈市局许可证审查机构;

  (二)督促企业对实地核查中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观察员应当及时将《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和企业整改材料一并归入该企业档案中,便于本单位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观察员应认真学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等规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观察员工作。

  第十条 观察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规定的义务,依法行使规定的权利;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附件1:《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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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证  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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