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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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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10〕11号)已经印发,现就文件中有关登记注册政策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创新住所登记制度 (一)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场所登记多家企业。 1、集中办公区域,是指在本市内设立的互联网产业集聚区、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产业特色工业园等内(以下统称为互联网产业园区)的办公场所。 2、申请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产业园区内集中办公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 (1)互联网产业园区的成立批文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资格证明复印件。 (3)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出具的同意入驻的证明文件原件。 (4)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定集中办公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的住所时应加注“集中办公”,如“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号(集中办公)”。 (二)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1、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2、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的条件: (1)商务秘书企业仅限在互联网产业园区内申办。 (2)商务秘书企业仅限从事包括提供公司地址,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检申报、代理收递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他各项法律手续等,客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 (3)所使用场所的房屋法定功能不能为“住宅”。 (4)无不良信用记录。 3、商务秘书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 (1)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出具的同意入驻的证明文件原件。 (2)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3)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从事商务秘书经营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企业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并定期将入驻企业的名单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将联络人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 (2)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3)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入驻企业依法进行检查。 (4)对入驻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6)本企业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 5、入驻企业登记的条件: (1)从事的行业和项目仅限于电子商务。 (2)在本市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3)无不良信用记录。 6、入驻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1)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的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入驻企业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场所使用协议(协议文件的具体格式可自行确定)。 7、入驻企业住所应当为商务秘书企业现登记住所,核定时应当在住所后加注“入驻深圳市某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如“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号”(入驻深圳市某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8、入驻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入驻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商务秘书企业。 (2)入驻企业在申请网络域名或网站名称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 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1、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网站管理”、“网站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珠宝网络”等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2、企业使用自有网站中文域名作为其名称字号或商号的,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网站管理”、“平台运营”作为行业表述。 三、放宽经营范围核准政策 从事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除前置审批项目外,既可以采用无具体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也可以选择符合营业项目的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 1、申请无具体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的,其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2、申请具体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的,其经营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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