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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2〕54号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营商环境5.0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标记:

  (一)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三、工作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系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数据标准,集中开展适用范围第一项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适用范围第二项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后续处置及终止除名标记有关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第一项的除名标记流程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完成系统调整,集中开展自动除名标记工作。标记统一为“已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社会公示。

  (二)适用范围第二项的除名标记流程

  各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暂使用登记业务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为“已除名,原因为其他”;

  除名标记决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有关规定送达市场主体。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告送达。

  在实施除名标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五、终止除名标记

  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除名标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保护交易安全,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工作分工,做好部门协同。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紧密协同,形成各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登记注册机构负责配合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对适用范围第二项的市场主体进行除名标记;法制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工作;企业信用建设机构负责协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标记信息公示;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技术保障和数据管理。市市场监管局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数据分析综合利用。

  (三)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标记工作公平公开规范。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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