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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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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监发〔2022〕53号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单》制定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适当性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审慎原则。结合《清单》内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清单》的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

  (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得适用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1.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2.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

  (二)准确把握适用。本《清单》只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各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应实施不实施”的情形。

  (三)关注实施效果。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汇总适用《清单》时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时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清单》适用范围及条件。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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