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函〔2015〕612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函〔2015〕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2日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提高供应商政府采购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以下统称国税系统)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进行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批量采购)、电子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电子采购)所有投标和响应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原厂商及代理商。代理商参与采购活动信用及其代理产品信用统一纳入代理商信用管理。

  批量采购、电子采购后续供货商和服务商的履约信用,统一纳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信用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处罚后,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国税局对参加批量采购、电子采购的供应商的诚信度进行鉴别和打分。

  第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跟踪问效,按项目进行,按年度统计。

  第七条 信用评价覆盖采购环节、履约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后续审计检查环节全过程。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即时进行。因项目进度或质保期较长等原因,采购环节延时或跨年度的,可以根据前期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或按统一标准或指标平均分值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九条 采购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审计检查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税务总局统一进行,履约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分别进行。

  信用评价由各级国税局采购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由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和协调,评价结果报同级国税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电子评价和纸质评价相结合方式,以电子评价为主、纸质评价为辅。

  电子评价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上进行。

  第十一条 税务总局每年对各级国税局评价情况进行归集统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应当以政府采购规定和合同条款为制度依据,以供应商履约行为为事实依据。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总局申请复核。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评价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设置违法违规、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基层反映等评价指标,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问题,实行定性评价。

  违法违规问题,是指供应商在采购、被质疑投诉和审计检查过程中,存在欺诈、腐败、围标串标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基层反映,实行定量评价。

  第十七条 定量评价按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按指标重要性设置分值权重。

  指标分值权重占比分别是:项目实施20%,产品质量30%,售后服务30%,基层反映20%。

  第十八条 每个量化指标细化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及分值在《信用指标及评价标准》中明确(见附件)。

  第十九条 根据量化指标得分情况,供应商分为A、B、C三级信用。

  A级信用为年度量化得分90分以上的供应商,B级信用为年度量化得分60分至90分的供应商,C级信用为年度量化得分60分以下的供应商。

  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违规问题的供应商,直接判定为C级信用。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为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供应商实行差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A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批量采购、电子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最高分;

  (二)在批量采购项目询价、竞争性谈判及招标采购最低评标价法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供应商,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入围时免除资格审查;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供应商,适当降低或免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介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B级信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平均分。

  初次参加国税系统批量采购、电子采购供应商,视同B级信用。

  第二十三条 对C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最低分;

  (二)对其进行约谈,敦促整改;

  (三)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责令其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中退出。

  (四)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批量采购、电子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信用指标及评价标准(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关键字
  政府采购  国税  系统  供应商  信用  管理
  税务总局  税总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9〕35号

 怎样准确理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函〔2021〕67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函〔2015〕6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8〕2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