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 第 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 第 56 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8日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出口退(免)

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2022年第19号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财会〔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键字
  退税  融资  租赁  货物  出口  管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办税指南——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办税指南——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办税指南——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办税指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我国对出口退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哪几类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7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公告〔2018〕26 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1〕276号

 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93号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142号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9〕53号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54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