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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29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的办法》已经东城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9日

东城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东城区完成税务、统计登记的企业,包括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已驻区企业、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中介机构、社会机构、其他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 本办法将扶持政策与企业区级财力贡献相关联。区级财力贡献是指:按照国家分税制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东城区留成部分扣除转移支付上缴北京市财政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事业费法定增长后的余额。财力贡献时间为公历年度。

第二章 新办或新迁入企业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档比例递增的扶持政策,执行期5年。企业每年可分别按照区财力贡献大小享受相应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30%对企业进行扶持。

  (二)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40%对企业进行扶持。

  如执行期内某一年未达到标准,则当年不享受政策扶持,且政策执行期不向后顺延。

  第五条 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管理层实行分档比例递增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企业当年区财力贡献的2%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补助。

  (二)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企业当年区财力贡献的3%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在东城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当年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租房补贴,执行期3年,每年享受房租补贴不超过年租金,三年累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执行期内某一年未达到标准,则当年不享受政策补贴,且政策执行期不向后顺延。享受补助期间,企业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三章 已驻区企业资金扶持

  第七条 根据企业区财力贡献的大小评选年度百强企业,授予东城区百强企业称号。对百强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区财力贡献的1%给予资金扶持;同时,百强企业上一年度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区财力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扶持,增长幅度控制在50%(含)以内,两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另外,对百强企业的1位主要负责人实行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对未进入百强范围,但当年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已驻区企业,其上一年度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区财力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扶持,增长幅度控制在50%(含)以内,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加大对外地经营本地纳税大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企业外地经营本地纳税的,增加其扶持额的30%作为特别补助。

  第十条 已驻区企业新迁入税源产生新增区财力贡献的,对新迁入税源部分视同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企业予以扶持。

  (一)对企业新迁入一次性税源的,可实行分档比例递增的资金扶持政策。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30%对企业进行扶持;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40%对企业进行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企业新迁入连续性税源的,享受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 金融及总部企业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在东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的金融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号)文件规定,享受北京市金融产业政策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区政府再追加一次性补助资金作为区级配套扶持资金,补助金额为按照《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一次性补助资金区级承担部分的50%。

  第十二条 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在东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企业,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北京市总部企业有关规定。

第五章 楼宇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楼宇产业聚集补助。为促进符合我区发展战略的“二四三”高端产业聚集,增强楼宇经济聚集效益,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中医药产业、低碳服务业、体育产业等“二四三”产业聚集的楼宇给予一定补助。对“二四三”产业聚集的楼宇实际出租面积每平方米区财力贡献达到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的商务楼宇,按每万平方米区财力贡献的3%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补助;对楼宇实际出租面积每平方米区财力贡献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每万平方米区财力贡献的8%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聚集楼宇需经区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楼宇合作补助。对与东城区签订合作协议优先接纳政府引进企业落户的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按照引进企业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任一年度区财力贡献,且年度区财力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机构和个人引进企业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对社会机构、其他机构(不包括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公共服务平台,或者与东城区签订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和海外代理机构,成功引进优质税源企业落户,按照引进企业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任一年度区财力贡献,且年度区财力贡献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个人(不包括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工作人员)成功引进优质税源企业落户,按照引进企业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任一年度区财力贡献,且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具有超前性、独特性、战略性作用,以及经预估原则上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可达到1000万元,且以后三年内企业实现区财力贡献连续增长的企业或机构入驻东城区;或者经预估原则上前三个年度区财力贡献可达到2000万元,且具有引导性、带动性、聚集性的龙头企业或旗帜性企业入驻东城区,能为区域经济带来显著效益的,经区“招大选强、增收节支”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区政府通过后,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申请享受本条款扶持政策的企业,享受奖励期满后应在东城持续经营不少于五年,且期间不能发生业务的转移变更。对五年内迁出东城区的,应退回在东城区享受的所有政府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区重点企业实施配套服务,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预估以后三年内企业实现区财力贡献连续增长的企业或机构入驻东城区,依企业申请,经区“招大选强、增收节支”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并报区政府通过后,可以享受区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在计算企业区级财力贡献数时,凡涉及稽查补税、清理欠税、先征后返等事项时,不纳入企业区财力贡献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企业及中介机构享受政府鼓励政策时,一律先执行市政府及市级有关规定,后执行东城区扶持政策。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与东城区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东城区政策。本办法与东城区其他优惠政策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可由企业自主从优选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及重大税务案件或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以及重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不能获得政府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策执行中原则上企业每年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区财力贡献额。

  第二十三条 全方位为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企业以及驻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东城区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争取人才、人口等方面的市级优惠政策,优化企业驻区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获取政府扶持政策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税款或者编造鼓励条件的,不能获得扶持资金或区配套服务。对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一律予以追回资金,并取消企业享受政府扶持资金和区配套服务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或东城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东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鼓励措施的通知》(东政发〔2010〕7号)、《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促进产业加快发展鼓励措施的通知》(东政发〔2011〕10号)、《东城区促进驻区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东城区关于对委办局、功能区引进优质税源企业的激励办法》、《东城区委托中介机构招商引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扶持、鼓励、补助、补贴等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万元为单位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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