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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营业)额2万元(24万元/年)提高到3万元(36万元/年),并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2015年8月,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国务院决定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小微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支持个体工商户减轻税负、体现公平、促进发展,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从现实情况看,对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5号令),该《办法》对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了较多的费用扣除优惠,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税负较之以前有较大下降。而对于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以前我省都是采取核定收入后,各市地税局自行按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考虑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月销售(营业)额提高到3万元,并在此限额内相应免征了有关基金费等,为此,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有关规定,经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建议,针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问题,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新发布的公告明确: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  定额  定期  生产  经营  问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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