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第 27 号

  第 2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二章 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三)国家经贸委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

  第七条 海关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依法实行监管、征税、稽查和统计,并负责定期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进口情况。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申请单位有关关税配额的咨询可向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机构提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条 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的进口,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国家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抄送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第十三条 进口化肥关税配额产品时,进口单位向海关提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海关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内化肥,海关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并按照贸易方式分别统计进口。

  第十四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

第四章 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

  第十五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未完成进口时,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当年无法完成进口的,应当在9月15日前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每年9月15日至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重新进行再分配。

第五章 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

  第十八条 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进口经营,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也不得歧视非国营贸易企业。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关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认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其中:

  (一)尿素每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二)磷酸二铵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三)复合肥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进口关税配额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不得转让或者倒卖。对违反规定的,国家经贸委负责收回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进口关税配额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配额证明持有者未能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进口,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的,国家经贸委将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凭进口合同按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

  第二十五条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配额外普通税率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也可以按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第二十六条 化肥关税配额的进口经营、购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二、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三、《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略)

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印模(略)

  附件一:


  附件二: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18.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21.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2.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5.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6.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8.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9.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30.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2.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3.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4.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5.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6.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3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

  40.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41.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42.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43.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44.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司

  4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关键字
  进口关税  海关总署  化肥  管理  国家  经贸  配额    暂行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2022年第132号

 关于做好本市2023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工作的通知

 2021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6号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第 27 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2号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公告(2018)第7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2020年第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9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