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和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0(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上述第1至7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三、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六、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关键字
  增值税  营业税  出版物  电影  政策  发行  拷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8号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16]46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6〕81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综〔2016〕11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