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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限额标准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我省限额标准上浮20%,即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定额标准

  《通知》第二条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我省定额标准上浮50%,即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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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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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2022年第19号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财会〔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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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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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琼财税〔2014〕1536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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