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注册地址·工位·办公室·会议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平台上门核查/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
注册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报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财政部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及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等规定,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称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中央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时不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

  (二)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财政资金支付的账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账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实有资金账户入账凭证,按照凭证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已支付的财政资金退回的账务处理。

  发生当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发生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等科目。

  4.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的账务处理。

  因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通过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统一上缴国库的,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上的上缴财政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5.年末的账务处理。

  年末,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本年度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中允许结转使用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政府会计制度》中“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相关规定。

  (三)关于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转为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方式时,应当注销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按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地区,预算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中“5.年末的账务处理”。

二、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专用基金、专用结余的会计处理。

  (一)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二)有关列报要求。

  事业单位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时,“本年盈余”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直接计入费用的金额,以“-”号填列;“使用专用基金”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专用基金时直接冲减专用基金余额的金额填列。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额”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专用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自2023年度起,“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不再设置“使用专用结余”项目。

三、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内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施行日至本解释首次执行日期间,相关单位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本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下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下载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pdf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2022年第19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关键字
 关键字
  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  解释  第5号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为什么要单独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17﹞4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Sitemap1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