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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 2020/2/2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依法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年2月27日

  (联系人:法规处 云霄; 联系电话:55590080)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担保服务在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作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管理,确保投标担保的安全提交与及时退还以及办理履约担保,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理担保服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鼓励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保证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担保,以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担保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履约担保是指中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以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并弥补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本市鼓励采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等方式。

  第五条 本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在京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建设“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平台”),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保证金代收、代退和电子保函在线服务。

  第六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担保服务管理工作,推动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规范。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担保的设定

  第七条 招标人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设定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投标担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中心作为金融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提供在线服务,包含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和保函办理在线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使用金融服务平台,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的相关规定,并同意按照金融服务平台规则和场内交易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私自收取投标保证金,增加潜在投标人的负担。

  第十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经济信息中心开设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将银行账户及资金挪作他用。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退还保证金本息后,不得存在利息结余。

第三章 投标担保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担保的金额、提交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投标担保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提交时间以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现金形式投标担保提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投标人在相关交易系统投标担保提交环节,从金融服务平台合作银行中任选一家,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向指定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一家成员单位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银行金融机构在收到保证金到账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

  (三)金融服务平台从相关合作银行获取保证金到账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

  (四)投标保证金采用“一项目一收取”方式,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明确保证金对应的招标项目,以便查对核实。

  (五)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六)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停止收取投标担保,并将投标担保收取清单于开标时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相关交易系统查询投标担保收取清单。

  第十三条 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招标人应当最迟自签订书面合同后3日内,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中标合同签订情况和投标保证金退还清单;

  (二)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确认收到中标合同签订情况和投标保证金退还清单后5分钟内向相关合作银行提供退还清单;

  (三)相关合作银行在确认收到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退还清单当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接收到合作银行提供的保证金退还信息5分钟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反馈给相关交易系统。

  因发生质疑、投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正常交易或者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招标人或者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可以通知金融服务平台暂停办理或者延期办理保证金退还,待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理后,按照处理结果和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发送提示信息,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投标人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以招标人作为保函最终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本市鼓励采用电子形式提交投标保函,投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以电子化文档形式向相关交易系统提交,并由相关交易系统保存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提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相关交易系统投标担保提交环节,从金融服务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中任选一家,至少在开标时2个工作日前提交授信申请,相关交易系统将授信申请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将授信申请同步至相关金融机构;

  (二)收到授信申请的金融机构对该投标人进行线上授信,不得要求申请人线下提交其他材料,金融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金融服务平台反馈授信是否通过的结果,金融服务平台将授信结果同步至相关交易系统;

  (三)授信通过的投标人从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保函业务金融机构中选择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及受益人提出开具电子保函申请,相关交易系统将保函开具申请、申请人基本信息和随机代码形式的项目信息同步共享至金融服务平台;

  (四)金融服务平台将保函开具申请、申请人基本信息及项目信息随机代码提供给相关金融机构;

  (五)投标人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方式缴纳担保服务费后,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即时开具电子保函,并在5分钟内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

  (六)金融服务平台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取电子保函后,应当在5分钟内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

  在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金融机构中已经授信成功的投标人无需再次申请授信,可以直接向该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服务平台获得的电子保函申请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投标人相关信用信息,无需投标人另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由金融服务平台申请的电子保函的担保服务费应当低于市场价。

  第十七条 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解除。电子保函无需退还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投标人修改、补充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者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要求更改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四)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存在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没收其投标担保: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投标人违法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投标函、放弃中标函、行政监督部门处罚通知书等,并上传至金融服务平台。

  (二)对于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金融服务平台确认收到相关交易系统提供的不予退还的请求5分钟内通知合作银行将保证金转入招标人账户,合作银行在确认收到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账户当日内完成转账,并将结果即时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接收到合作银行提供的转账信息5分钟内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反馈给相关交易系统。

  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保函受益人向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投标人或中标人违法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投标函、放弃中标函、行政监督部门处罚通知书等申请索赔,金融机构应当依照约定时间赔付。

第四章 履约担保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履约担保的金额、提交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履约担保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通过金融服务平台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为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 履约担保提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选择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转为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向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提交。如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金额不一致,应当遵循多退少补机制。

  (二)投标人选择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在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金融服务平台提交履约担保申请时,需提交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材料及电子保函接收邮箱。

  第二十二条 以现金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遵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须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保持一致,到期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采用电子形式提交的保函无需退还。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违反履约承诺的,遵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界定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到账或者保函生效后,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5分钟内将保证金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5分钟将保证金到账信息或者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

  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或者电子保函生效信息将作为招标人确认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方式、金额提交投标担保,造成未能参加投标活动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方式、金额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如因系统原因、网络延迟或者中断、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没有保证金到账记录或者电子保函信息,但投标人可以提供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客户回单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视为其已提交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应用程序等方式提醒投标人在开标时携带相关凭证。

  第二十六条 因金融机构未及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到账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影响招投标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投标人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索赔不超过投标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金额的经济损失。

  因金融服务平台或者相关交易系统未推送或者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的,影响招投标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投标人可以向造成事故的系统运行服务机构索赔不超过投标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金额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负责保证金的收讫、到账确认、利息计算、退还等工作以及有关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负责所开具保函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服务平台运维机构应对投标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专用、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投标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子账户的银行对账,以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相关交易系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及时共享、充分保障交易过程和担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在线服务的监督,确保金融服务平台依法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内招标项目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

  金融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和交易系统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环节中各相关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各方对于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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