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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 财会〔2020〕14号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

财会〔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国资委,各银保监局:

  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度,针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审计业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资质管理,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发展。同时,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形势下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聚焦实现“坚持准则,不作假账”,提高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保障;是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作用,健全“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会计审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专项业务资格审批,综合采取一揽子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与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鉴证服务。

  (二)主要原则。

  1.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2.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3.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

  4.综合施策,协同配合。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三、具体政策措施

  (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简化备案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突出自主择优的市场导向,调整完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从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结果的运用,为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提供参考。根据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业务特点,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专项评估工作,体现专项性与针对性。

  (三)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财政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规定,结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审计业务特点,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等情况的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出具管理建议书、责令整改、警示函等措施。同相关部门及时共享核查信息,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监测,并给予必要的关注、评估等,及时同国资委、银保监会共享有关信息,并视情况向市场公开提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对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和其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任职资格、诚信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在现有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基础上,充分运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取得的信息,建立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主要业务、质量评估情况、表彰荣誉、处罚处理等信息,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披露信息涉及相关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的,财政部门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六)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负责的要求,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财政、国资、银保监等部门实行分类指导, 督促相关企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考虑拟聘事务所同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七)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切实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增强风险意识并根据自身执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的及时劝诫。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完善自律规则,加大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力度。及时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等行为,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严格惩戒。

  (八)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依法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发现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线索移送财政部办理,财政部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权威性。

  (九)严格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严格落实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违法处罚规定。对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视情况依法暂停或吊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并共同维护审计准则规则的统一性、完整性。

四、组织实施

  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努力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公正性与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强化财会监督、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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