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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本市实际出发,根据法治建设规律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在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分类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并探索符合各自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本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规范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审批、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入社会律师领域的准入程序,积极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三)目标任务

  2017年上半年启动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下半年开展各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市、区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

  (一)全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可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制、执法、监督、法律援助等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二)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三、建立健全公司律师制度

  (一)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且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

  (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规范设立审核

  (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市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向符合要求的人员核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备案,并对执业档案进行管理。

  (二)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各垂直管理系统通过本系统市级主管机关提交系统内各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

  区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五、完善组织管理

  (一)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公室职责,协助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投诉查办。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其在原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予以注销,若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需要通过新单位重新提交申请;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办理,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年限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三)本市各级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督促推动,努力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要综合考虑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确保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

  (三)注重沟通协调,加强考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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