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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15〕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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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15〕88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3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司法鉴定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较轻处罚的下限至给予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第六条 实施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基准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下载附件:(1)附件: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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